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設限問題之研究 撰成日期:98年12月 更新日期:98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思湘 編號:A00695

本(98)年10月13日,台灣第三大壽險公司、擁有四百萬名保戶之美國AIG集團旗下之「南山人壽」,被港商博智金融公司以21.5億美元(新台幣693億元)取得其97.57%以上股權,不僅成為台灣保險業金額最大之交易案,亦為亞洲保險業歷年最大併購案,更創下港資入主台灣壽險公司首例。近日來,各方均將關切焦點集中於買主是否具「陸資」背景,要求博智金融公司清楚交代其股東結構及資金來源。然而,事實上,該公司是否隱含「陸資」,其實並非該項交易之核心問題。近一年來,台灣已有三家壽險公司股權易主,包括荷商ING安泰人壽、荷商全球人壽,以及本案之美商AIG南山人壽。上述外商撤離台灣之原因,未必完全相同,然而卻暴露一項事實:台灣保險公司之股權,過於輕易可為他人所取得。

經查同屬金融服務業之「銀行」及「金控公司」,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該銀行或金控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5%者,自其持有之日起10日內,即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每累積增減超過1%時,亦須申報。另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若想單獨、共同或合計取得該銀行或金控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10%、25%或50%者,均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反觀我保險法,則並未有類似股權轉讓之限制規定。因此,保險公司大股東可在一夕之間將其持股完全拱手讓人,卻完全無須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備或申請核准。而主管機關--行政院金管會只能在事後審查大股東之「適格性」,如此消極之監管方式,嚴格來說,並非符合金融事業之高密度監理要求。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其投保戶動輒數十萬至數百萬人,受影響之群眾與利益相當龐大。無論是台資、外資,乃至變相之「陸資」,若隨時均可輕易取得保險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毫無疑問地,保險法有關保險公司股權轉讓之規範,已出現極大漏洞,有待儘速修法彌補。

本專題研究報告,首先,針對荷商ING安泰人壽、荷商全球人壽及美商AIG南山人壽等三家在台外資保險公司,概要介紹渠等近年出售持股情形。其次,深入探究保險監理之理由、目的、思維與核心原則等,以為檢視現行法規之準據。接著,就我國保險法現行規定進行檢討並提出(一)為加強主管機關對保險公司股權異動之監理,應立法明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一定比例股權之事後申報機制;(二)為強化主管機關對保險公司股東適格性之監理,應立法明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取得同一保險公司一定比例股權之事前核准機制;(三)基於法律安定性考量,應制定過渡條款,以減少可能產生之衝擊;(四)為確保保戶權益,應將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取得保險公司之股數、目的、適格條件、資金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五)為落實股權透明及股東適格性等規範之執行,應立法明定未按規定申報或未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處分;(六)為讓保險公司及時了解公司之股權動態,應立法明定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一定比例股權之通報機制;(七)為防止保險公司股東以迂迴間接方式,規避新增條文對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份之規範,應立法規範該用語之定義、範圍及持股計算方式等7項建議。最後,根據所擬修法建議,列出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供委員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