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地方特色產業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8年12月
更新日期:98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蕭麗卿
編號:A00705
晚近由於人們對文化、特性商品的逐漸重視,以及地方特色產業對地方經濟之貢獻,各國興起推動地方特色產業之潮流。日本、泰國都是政府積極介入,成功推動地方特色產業的例子。
近年來我政府亦相當重視地方特色產業之發展,除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外,我國尚有相當多單位或部會,分別負責不同層面之地方特色產業之推動,但亦因此而有各部會業務如何區隔或整合之疑慮。此外,地方特色產業往往有人才缺乏、市場小、生產規模不經濟、單位成本高等限制;地方政府亦因人力、經驗不足,而難以承擔部分推動地方特色產業之責任;而我國若未能分級分階段推動地方特色產業,極易因資源分散,輔導成效無法彰顯;而本次成立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其設置之基金屬性、用途與補助方式均備受質疑。
經濟部對於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業務之推動,擬採地方規劃、中央補助之「由下而上」方式,本報告建議中央政府對於財力、能力顯有不足但具發展潛力之地方特色產業,以及產業國際化、人才培育、長期性與全國性產業輔導政策等之規畫,仍應扮演較積極之角色;地方特色產業應視其潛力分階段推動;而為突破地方特色產業市場之侷限性,應協助地方特色產業推動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商機;主管機關應逐年就基金推動情形作整體性之成本效益分析;地方特色產業之推動,短期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範,長期應朝制定「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條例」發展;至於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增訂條文業經本(98)年11月25日總統令公布,取得基金設置之法源依據。惟為明確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運作,地方特色產業之定義與認定基準(增訂第24條之1第2項、第3項)、設置跨部會之聯繫協調小組(增訂第24條之2)、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用途範圍(增訂第24條之3)以及地方政府之角色(增訂第24條之4)似亦應於該條例中增訂,以臻周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