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制度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8年12月
更新日期:98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輝榮
編號:A00707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制度,自民國(以下同)68年在行政院跨部會「推動建立環評制度協商會議」的主導下試行,至83年才完成立法工作,其間共耗費了15年的時間在環境參數指標評估方法、量化理論依據與審查程序的建構,完成立法後又經過了近13年的法令增補與修正,使此一制度的施行能更周延。
雖然我國環評制度立意甚佳,可以藉著公開的程序,促使開發者或政策的訂定,能深一層思考環境問題,同時增進技術與管理對策,以激發出最適方案或決策;另一方面,在預為防範或減輕不良影響的同時,也可在保存重要的史蹟文化遺產、保護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利用與管理策略等層面,提供重要的資訊。惟環評制度的功能始終未曾進一步彰顯,反而常變成多方怪罪的對象。如不受民眾信任等,這是當初引進此項制度所始料未及。環評制度發展至今,由於現有的環境背景因素、分析方法有其極限,特別是對於社會發展的相關部分顯然有不足、不夠詳盡之處,因而常常引起爭議。
因此,環評審查制度有必要透過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等機制,在客觀的學術分析之外強化溝通及交流,在環境、社會、經濟三個層面上,對政策、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做更進一步符合永續發展原則的評估。
本報告爰以我國環評法發展歷程為起點,檢討環評審查背景資料不完全、環評審查委員遴選、環評審查過程、環評審查通過後執行監督及環評審查不通過後替代方案等問題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期使我國在環評的審查程序能更加的嚴謹,並供委員問政及審議相關議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