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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洽簽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原則與策略之研究 撰成日期:98年12月 更新日期:98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呂文玲 編號:A00715

馬總統在上任後提出與中國大陸洽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以作為對外經貿政策之主軸。目前ECFA已成為兩岸間最重要之議題,近期兩岸政府部門亦公開有關ECFA影響評估之研究意見。然而,兩岸如決定進行ECFA協商,其可能模式為何?如何掌握洽簽ECFA之進展時程與步驟?兩岸洽簽ECFA之談判原則為何?ECFA於WTO下如何簽署始為適法?以何名義簽署?ECFA之項目內涵、開放方向為何?洽簽ECFA之配套策略為何?凡此均值進一步研究,以確保臺灣平等之地位及利益。

本報告自全球區域經濟整合狀況及其對台灣之衝擊談起,並就兩岸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經驗進行分析,再分別從程序面及實體面研析兩岸洽簽ECFA之原則與策略。本報告研究發現,在兩岸洽簽ECFA之程序面,ECFA係具有兩岸特色之經濟合作協議,而兩岸既同為WTO會員,ECFA應依WTO模式,秉持平等原則洽商。又ECFA之進展時程應視台灣自由化之需求而定,採取之步驟則應以循序漸進方式。再者,因簽署ECFA所能為台灣帶來之經濟效益,目前仍屬預估階段,其創造效益與造成衝擊間,利弊得失應進行全面評量,亦應得到民意支持,故在ECFA簽署前之研究及協商階段,為有利於公眾參與和民意監督,並有助於社會形成共識,應適度採取公開化、透明化之原則。而立法院代表人民就行政部門洽簽ECFA之形式及內容進行審查監督,對此重要事項除事後審議外,應可事前參與決策,以確立ECFA之簽署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及多元民意之方針。

另在洽簽ECFA之談判原則上,兩岸應秉持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原則,對無法解決或獲得共識之問題將其暫時擱置;此外,應採取廣泛諮商原則,一方面讓協議之內容充分完整,另一方面亦可確保協商項目未來可以順利達成;另為避免協議延宕時日,可採先易後難之方式逐步完成;且應兼顧雙方利益,實現互利共贏。按兩岸關係目前正站在歷史轉折點,如何在宏觀政策上協調合作正考驗兩岸執政者之智慧。

至於在兩岸洽簽ECFA之實體面,ECFA應屬於自由貿易協定(FTA)與經濟整合協定(EIA)兩者的混合型,該過渡性協議之簽訂應遵循WTO所定程序及實體相關規範。而兩岸簽署ECFA之名義,台灣應爭取平等之地位。另為顧及台灣產業之利益,兩岸除應強化產業合作外,未來與中國洽簽ECFA協議時,應堅持對中國貨品循WTO規範,沿用反傾銷、平衡稅及防衛措施等貿易救濟規定,並應建立適當的機制以有效執行本協議;又由於兩岸關係特殊,「退場機制」恐係台灣自保之必要規劃,以避免中國無善意或未遵守ECFA協議,此等均為台灣應爭取納入ECFA之項目內容。再者,ECFA應循開放方向,就兩岸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進行自由化,並就貿易投資採取便利化措施,台灣則應在ECFA談判中爭取中國已給予其他自由貿易協定夥伴之待遇。最後,洽簽ECFA需擬妥相關配套策略,在實質上,協助因市場開放而受影響之產業進行升級或轉型;在目標上,台灣應利用WTO多邊架構拓展實質雙邊關係,並同時積極推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使台灣的出口更具國際競爭力;而在宣導上,政府洽簽ECFA協議,亦應積極充分溝通與宣傳,瞭解各界及對岸之想法,以確保未來協商時,能全力捍衛我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