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仲裁方式解決大陸台商經貿糾紛之研究
撰成日期:99年1月
更新日期:99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育純
編號:A00726
我國位居對中國大陸投資排名前10名的國家,而隨著台商投資額與貿易額的快速增長,經貿糾紛勢不可避免,是以,台商在大陸地區產生之經貿糾紛,如何運用大陸地區之仲裁機制獲得有利的解決,殊值關心與研究。
仲裁制度所規範尊重當事人意思、專業與獨立自主、經濟與效益之特點及結構上之優勢,應為台商面臨經貿糾紛時,得透過當地之適合且相對可受信賴的爭議解決機制予以解決之適當途徑。台商於大陸地區享有相應外商投資企業之待遇,具有外商與台商雙重身分的台商,自可衡量利弊得失,選擇是否適用涉外仲裁機制來解決所面臨之經貿糾紛。
在中國大陸目前法制,針對台商以仲裁方式解決經貿糾紛僅承認提交中國大陸的仲裁機構仲裁,故仲裁機構的選擇應審慎為之。本文爰以台商於大陸地區產生經貿糾紛時所應具備之基本認識為主,以相關學術文獻以及與大陸、香港學者及仲裁機構參訪座談資料,就仲裁之法規沿革、涉外仲裁機構之概況、台商運用仲裁解決兩岸經貿糾紛之現狀及仲裁裁決之承認與執行問題等加以說明。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有關承認與執行大陸地區仲裁判斷已產生之規範現狀與司法解釋運作不一致之情形應修法解決,且為因應未來大陸台商經貿糾紛可在台灣進行仲裁的發展趨勢,相關配套措施諸如是否開放仲裁人或證人入境臺灣地區等問題,主管機關應主動檢視並修正主管法令,預為因應。文末並針對大陸台商運用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方式時,於訂立仲裁協議階段、仲裁進行階段及仲裁執行階段,應注意在糾紛發生前即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適時行使妨訴抗辯權、善用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及注意聲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時效限制等,以利實務運用並供委員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