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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99年1月 更新日期:99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駱美霞 編號:A00727

雖然零體罰條款: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然而體罰事件仍普遍存在校園中,不當體罰亦時有所聞,爰引發各界論戰,希望相關主管機關或師資培育單位,採取有效的配套措施,以落實基本法的精神。

根據教育部2008年調查顯示,國內體罰情形仍普遍存在,全國25個縣市中,平均體罰率仍有1成5,以嘉義市、彰化縣和屏東縣比率最高,都有3成以上。體罰的本質原是暴力的一種,如果學生犯的是打架等暴力的過錯而被施以體罰,不就是以暴制暴,如何藉以導正學生的行為?或謂體罰可於短時間內收到速效,讓孩子馬上聽話,但長此以往,對其人格養成是否會有影響?或謂如果完全不能體罰,讓學生感到挫折、丟臉,又有多少人會記住錯誤的教訓?過分重視兒童人權,是否等同捨棄教育目的,讓孩子無法獲得正確的教育價值?其實多數家長和教師是贊成適度的體罰,惟「體罰」和「管教」有無區別?教育當局似乎未曾提供明確有效的管教方式,究竟如何才能真正落實教育基本法的精神,誠值得探討。

本研究擬先探討體罰的定義,再就體罰的正反意見及相關法制問題研析,並參考國外立法體例,建議修正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2條;教師法第16條及家庭教育法第2條等條文,明確規範零體罰之配套措施,俾供委員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