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現行法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99年5月 更新日期:99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華源 編號:A00745

國內動物用藥品之管理,係緣於民國60年8月16日公布施行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期間雖因應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分別於91年6月及同年12月修正過2次,97年12月修正時並大幅提高其相關罰則,提升相關罰鍰及刑責,惟其間似無因應時代需求而做實質之修正,而查緝管轄之規定等,亦有歧見,尚待探討。

其次,動物用藥品之輸出,應與國內市場之銷售有別,惟現行法制明文輸出證明書,且其審查基準卻與輸入者同一,與一般法制不一,有待商榷;又許可證核發後,往往被視為人民財產,在何種條件下,公權力始得介入廢止,是值研商;而現行動物用藥品查緝管轄之規定是否明確,亦值研討。

本報告經研析,發現問題並提出建議,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修正如下:一、動物用藥品輸出之管制宜簡化(第12條、第24條)。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限制及廢止(第14條、增訂第14條之1、第41條)。三、動物用藥品查緝管轄規定宜明確化(第46條)。茲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問政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