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問題之探討與修法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99年5月
更新日期:99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厚連
編號:A0074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公布實施,並於92年為針對修法前所遭遇之管理組織成立困難、區分所有權決議門檻過高、公用部分之界限與使用限制、區分所有權繼受人之權利義務等問題,已做大幅修正。但施行後發現,仍有部分不足與疑慮或窒礙難行之處,本文經過檢討實務上較具爭議之問題後,提出如下修法建議:
一、地面層依法得供營業使用者,該地面層騎樓內側之外牆設置張貼廣告或正面式招牌時,應不受限制。(修正第8條)
二、重建團體與區分所有權人團體在採多數決實施重建時,並非相同,故建議對重建主體明確界定,以杜爭議。(修正第14條第3項)
三、明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所應遵守的事項並不包括承受未繳管理費等債務之義務。(修正第24條)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法產生召集人時,臨時召集人之任期應有規定,避免超過正式召集人之任期。(修正第25條)
五、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新管理委員會未交接前,應明定原管理委員會應繼續執行職務,以杜爭議。(增訂第29條第7項)
六、針對區分所有權會議議決事項決議門檻重新區分一般事項與特別事項。(修正第31條、第32條及增訂第32條之1)
七、公共基金的管理更為透明化,避免住戶對會計帳目之疑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頒定會計帳簿、財務報表之範本,以避免混亂與爭議。(修正第35條)
八、應以法律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出現瑕疵時之效力。(增訂第38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