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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外國立法例談我國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可能性與相關修法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99年5月 更新日期:99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惠卿 編號:A00746

現行稅制存在許多缺失,無法發揮調整社會貧富差距與公平正義的功能,特別是有關證券交易所得應否課稅的問題,多數財政學者認為,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有所得便應課稅,若只對薪資、財產交易等所得課稅,卻對投機氣息濃厚的證券交易所得予以免稅,有失公平性,不但背離社會正義,更對健全證券市場發展形成阻礙,因而主張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

由於民國62年我國首次開徵證所稅至今年代久遠,其間曾兩次因為課徵成本與技術問題,加以市場反應激烈而停徵,為避免引起對股市的影響,行政院在處理此一法案時亦格外謹慎。為期未來政府在研擬復徵證所稅的相關法律時能平穩順利,本文謹就外國相關立法實務經驗並參酌我國課徵證所稅之演變歷程與國情,並就復徵證所稅對於政府財政收入、經濟效益以及股市影響研提分析看法與建議以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時之參考。

最後本文謹就復徵證所稅提出以下6點修法建議:

一、採「就源單一稅率分離課稅」方式復徵證所稅,稅率訂為3﹪;並搭配調降證交稅率由現行3‰稅率降為1.5‰;股票投資損失連同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於年終結算申報時一併減除,如有逾繳之稅款,稽徵機關自應退還。其發生之交易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

二、為建立大眾正確投資觀念,鼓勵長期投資行為,健全證券市場體質,對於證券賣出前持有滿1年者,宜給予所得減1/4計算之租稅優惠;滿2年者,減1/2;滿5年以上者,減3/4。

三、為避免造成股市波動以及對投資人的傷害,規定自法定起徵日當天起取得之有價證券,其買賣所得才予課徵證所稅。

四、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授權由財政部定之。

五、制度需經長期規劃宣導而非作為抑制股市的工具。

六、由於證所稅與證交稅對投資人的影響甚大,因此,未來有關其是否停徵、復徵,或是稅率的調整都不宜授權行政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