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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進口機制相關問題及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99年6月 更新日期:99年6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素惠 編號:A00752

近年來世界各國接續面臨飲食危機,例如狂牛症、口蹄疫、塑膠製造工廠排放廢水污染稻田產生鎘米等,加上高度工業生產,造成氣候變遷,引發大雨等天然災害,致使土地資源遭沖刷流失而無法耕作,也影響整體糧食供給,使得國際間糧價不斷飆高,糧食充足問題備受矚目。因此國際間開始提倡顛覆傳統以高投入、高產出並藉由化學原料刺激生產卻造成生態嚴重污染的農作方式,改以減少外來物質投入、並以有機生產。隨著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市場逐漸熱絡,卻也產生許多交易爭議,行政院遂提案經立法程序於2007年1月29日制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2002年1月1日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第144個會員國,身為會員國對於進口產品應遵守並制定符合WTO貿易規範之進口規定,即對於其他國家儘可能提供不同之進口機制且無技術性貿易障礙之虞。惟我國有關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進口係依本法第6條規定並僅提供一種進口機制,是否構成違反WTO規範之技術性貿易障礙,爰從法制面檢視現行法令政策及執行現況,提出以下建議:

一、明定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公告與我國有機農業管理法規具同等效力國家之驗證機構驗證始得以有機名義販售。

二、明定經我國公告同等性國家之驗證機構僅得驗證其境內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三、增訂經我國認證機構認證之外國驗證機構亦得驗證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並以有機名義進口販售之進口機制。

四、開放我國驗證機構得至國外驗證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五、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與我國有機農產品具同等效力之評估及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