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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安置政策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99年6月 更新日期:99年6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葉義生 編號:A00753

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造成人民生命與財產重大之損失,依據重建會之統計,計有死亡677人、失蹤22人、重傷4人;在農、林、漁、畜及淹水等各方面,政府所撥付之救濟金已達813,612萬元(99年1月29日止),其他道路橋樑毀損、山坡地崩塌、河川及水庫淤積、河堤潰堤…,及民間設施之損失,則很難估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去(98)年8月2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依據上開條例第20條第8項授權規定,行政院於98年9月7日發布「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進行特定區域劃定工作,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

而本條例漏未規定當原住居者不同意或諮商無法取得共識時,政府應如何因應,以致衍生種種後遺症;又涉及申請徵收前之土地調查作業及損失補償方式,係屬徵收重要程序,應以法律規定為妥,實有修正之必要。

經研析後,提出一、為免法條前後矛盾,刪除「強制」二字(第20條第2項、第3項及第4項,修正後為第20條第2項、第5項及第6項)。二、增訂「限制居住」相關內容(第20條第3項)。三、增訂「限期遷居遷村」相關內容(第20條第4項)。四、增訂「申請徵收前之土地調查作業」相關內容(第20條第8項)。五、增訂「損失補償方式」相關內容(第20條第9項)。六、其他第20條第6項至第9項,除條文內項次作適度調整外,則移列為第20條第10項至第13項,提供委員做為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