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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運籌發展之法制初探 撰成日期:99年7月 更新日期:99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明亮 編號:A00760

今日產業界更加注重上、中、下游的資源整合和運用,並已由過去「企業對企業競爭」進入「供應鏈對供應鏈競爭」的時代。在經濟全球化中的物流運籌,實已成為提升產業與經濟競爭力的關鍵要素。政府雖先後透過「全球運籌發展計畫」、「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兩岸直航」等等政策措施或立法,推進台灣成為全球企業之營運總部或國際物流運籌中心,然而,我國迄未制定國家總體物流運籌發展政策,亦未成立一足夠位階的整合、擘劃或主導機關。

本文經以相關學理、制度為基礎,分就物流運籌發展相關課題研析,提出下列修法或法制方向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參考:

一、國內絕大多數屬中小型物流業者,宜明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提供援助,輔導進行策略聯盟或併購(大型化)、跟隨台商拓展國際物流市場(國際化)、或開發專業利基物流服務業務(利基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

二、為賦予自由港區深層物流功能,以物流帶動製造,發揮深層加工之比較優勢,宜對委外深層加工規定完整授權,造就為物流加值港(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及增訂第7項)。

三、宜依產業創新條例得設非製造「產業園區」新制及儘先配合國土計畫法(草案)規定,系統性規劃開發物流園區以建構國內及國際物流全島服務網。

四、物流運籌相關整合性課題:

(一)主導機關:成立國家物流運籌發展委員會或行政院國際物流推動小組,並設單一服務窗口。

(二)執照整合:物流業執照的分業規定宜持續朝向簡併與放寬營業項目的方向,並進一步研究國際物流業經營執照的分級制度。

(三)跨關區整合:宜全面推行跨關區報關制度,將有利以台灣為基地,在單一關區下藉海、空聯運,發展為大陸沿海及東南亞產品銜接北美大陸的加值轉運中心。

(四)物流中心管理單位整併:提升業務功能與將物流管理業務移併於自由港區主管單位,及改進「國際物流配銷」租稅獎勵措施呈現自由港區內、外或本、外國業者之間租稅差異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