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目前洽簽「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政府表示係參照國際間其他架構協定,例如東協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印度等國所簽訂的架構協定作法 ,並在簽署時效上深受東協加一協定生效的壓力。顯然,大陸-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內容及東協加一(東協加中國大陸)的影響,值得我們深入研究。本文擬就大陸-東協簽署經濟合作協議所涉時程規劃、簽署主體、協議內容等問題,加以研析,作為洽簽ECFA之參考。
中國大陸與東協於2002年簽訂「大陸-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議(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後,即展開一系列的經貿合作談判。在2004年11月29日,雙方簽署「大陸-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商品貿易協議(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與「大陸-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爭端解決機制協議(Agreement on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2007年1月14日,雙方簽署「大陸-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服務貿易協議(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至於「大陸-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投資協議(Agreement on Investment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則於2009年8月15日簽署。
大陸-東協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主要以上述架構協議(2002)為基礎,並包括商品貿易協議(2004)、爭端解決機制協議(2004)、服務貿易協議(2007)及投資協議(2009)等。架構協議係由中國大陸總理朱鎔基與東協十國總統、總理或首相簽署,至於架構協議下之商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等,則由中國大陸當時商務部長與東協十國各國商務或經濟部長簽署。
東協與中國大陸所簽署的FTA是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簽署架構協議,再依序簽署商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協議的方式,完成整體的FTA協定。架構協議的好處是雙方可以很快簽署,讓一些較沒有爭議事項可以先執行,對於雙方尚有爭議的事項,可以繼續協商,直到達成共識為止。惟架構協議亦有其缺點,因為時間壓力較小,因此後續談判的時程可能會拖延,而且因為所有談判沒有同時進行,各項談判無法發揮互補的功能,例如商品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及投資便捷化等就無法交互策略運用、互相搭配。
鑒於政府洽簽ECFA既以「大陸-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為參考,則於架構協議之後,當有商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等一系列談判有待進行。政府既然採行循序漸進、分階段來逐步完成兩岸自由貿易協定,架構協議的議定只是整個自由貿易談判的開始,為避免分階段進行各項談判策略無法交互運用的缺點,政府當有全面整體的談判策略規劃,包括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的全面思考,並於具體逐項談判中交互運用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