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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問題探討與修法建議 撰成日期:99年7月 更新日期:99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華源 編號:A00775

各種野生動物在生態系中扮演各自的角色,不同的角色之間環環相扣,甚至有許多物種之間是共生互依的關係,這樣交錯複雜的生命之網,形成地球穩定的生態系。但是這個穩定的生態系統卻因為人類的破壞,面臨瓦解的危機,其實野生動物的生存危機,也是人類的生存危機。因此,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我國於78年制定公布野生動物保育法。

83年因國際保育觀念高漲與當時國際貿易制裁之壓力,促使野生動物保育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正,將條文數目自45條增加為57條,且在條文之結構、章節之編排、管制項目及罰則程度,均有大幅度之增修。該次修正,除因法律施行後檢討發現有若干有欠周延之處外,其修法背景最主要係受到華盛頓公約通過制裁台灣案,以及美國培利修正案貿易制裁之影響,嗣後再歷經5次部分條文修正。

本法雖曾經幾次修正,但仍有其不周之處,如:為因應管理實務考量,野生動物產製品之定義宜予檢討修正;設立保育捐助專戶及發行保育票是否達成原立法意旨;原住民族之狩獵管理範疇是否修正及野生動物之輸出入管理等,尚待探討,應修改現行法律以資因應,爰就野生動物保育法現行法制進行探討,提出修法方向之意見。

本報告經研析,發現問題並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建議如下:一、野生動物產製品之定義宜修正(第3條第6款)。二、保育捐助專戶及發行保育票宜廢止(第7條、第45條)。三、野生動物之輸出入管理宜修正(第24條、第26條、第27條)。茲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問政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