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相關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99年8月
更新日期:99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幼萍
編號:A00787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觀念最早源自於日治時期1922年制定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古物保存法」成為保護文化資產最主要之依據,由於當時的時空環境,並不重視台灣本土的歷史記憶與其脈絡文化資產的保存,亦未發展出完善的文化保存制度,是以,許多珍貴的文化資產,並未完整的記載與保存。
近代國際間的文化保存運動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之後復於2001年及2003年通過了「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及「無形(非物質)文化資產保護公約」。我國則於1970年代後受到全球鄉土運動風氣影響,一些環境運動在各地方逐漸活躍 ,從此,新的文化資產保存思維與制度便開始在國內萌芽 。
隨著國際文化保存運動之提倡及國人文化資產保存之意識抬頭,使得文化資產保存的概念逐漸興起,我國遂於民國71年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後歷經數次修正,並於民國94年做了最大幅度之變動,新法之實施,對於文化資產之保護更為周延,惟仍有一些問題值得商榷,是以,實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本專題報告先行論述文化資產之意涵,其次分析國際公約與我國文化資產保存之關聯性,接著探討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法制沿革、再來分析現況、檢討現行制度,最後歸納出結論,提出修法建議,並草擬修正條文俾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