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於1979年12月18日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公約),並於1981年9月正式生效。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CEDAW公約前經本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於2007年2月9日頒發批准書已完成批准手續。行政院擬具「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於2010年5月18日以院臺內字第0990097406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CEDAW公約為聯合國五大人權公約之一,又可稱之為「婦女權利法典」,完整涵括了婦女各項人權,其重要性不言可喻,本報告首先對於聯合國相關人權宣言、CEDAW公約對於婦女權利之重要性等進行研究,再以公約規定及聯合國架構為基礎,舉香港婦女事務委員會為例,比照我國現況進行相關檢討,提出5點建議,並認為我國近年來婦女人權雖然有較好的發展,但傳統觀念、文化及社會環境結構對於婦女之桎梏仍然存在,CEDAW公約為各國開創出一個隨時檢討歧視婦女實況,進而透過法制化解決歧視婦女事實之絕佳空間,是以,結論以為我國應儘速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
本報告提出問題研析與條文評估建議如下,供本院委員審議之參考:
一、政府應以「CEDAW」為宣導口號並加強宣導。
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於公約並無「解釋」(建議修正草案條文第3條)。
三、依據CEDAW公約,我國應成立相關監督機制(建議增訂乙條為第6 條)。
四、有關國家報告制度,宜增加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之機制(建議修正草案條文第6條)。
五、國內相關法規檢討及行政措施改進,應儘速及縮短時程(建議修正草案條文第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