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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推廣相關問題探討及其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99年12月 更新日期:99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素惠 編號:A00835

國際間為因應京都議定書,各國無不積極推動再生能源之發展,依據全球能源總署IEA發表的統計數字顯示,2007年我國CO2的平均排放量為12.08公噸,排行全球第18名,溫室氣體減量將是我國刻不容緩且急需面對的課題。

我國為因應國內能源供應高度仰賴進口,以及全球為緩和氣候變遷而管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爰於民國98年7月8日公布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該條例施行迄今一年多,擬就我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收購制度加以檢討、並針對基金用途以及躉購費率下限訂定基準等,提出以下建議:

一、秉持京都議定書精神並參考德國立法例,爰明定我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

二、基於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設立目的,爰建議刪除設備補貼機制,增訂研究與發展經費。

三、明定再生能源保證收購期限,以提供長期而穩定之投資誘因。

四、明定國內電業化石燃料平均成本之計算基準,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