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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兒童保單道德風險規避之修法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99年12月 更新日期:99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0836

民國96年桃園縣一位賴姓父親,為詐領保險金推其11歲女兒落圳案,造成社會極度震驚,並引發社會大眾對於未成年人是否可投保人壽保險之廣泛討論。為避免產生道德風險,防止人倫悲劇的發生,對於是否可讓未成年人做為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成為令人擔憂之問題,但也不可因少數個案而剝奪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之權益,故主管機關於立法時究竟該如何顧及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之權益,卻又能避免未成年人遭遇道德風險問題,實值加以深入探討。基此,本報告針對「保險法」提出數點修正建議,俾供日後本院委員問政之參考:

一、有關兒童保單之爭議,本報告建議主管機關於立法政策上應該強化查核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機制,以杜絕道德風險,並須積極建立死亡給付不受喪葬費用限制的保險機制,如此才能真正解決道德風險的疑慮與顧及未成年人之保險權益。

二、有關各界對於未成年人之年齡認定問題,本報告建議可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不同年齡搭配不同保費,如此保險法第107條有關未成年人之年齡爭議才可獲得解決。

三、對於保險法第107條精神障礙者之定義,本報告建議參考民法第14條有關禁治產宣告及撤銷之規定,改由「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之效果者為被保險人」一語取代為宜。

四、有關精神障礙者以喪葬費用為死亡給付標準之問題,本報告建議可授權由主管機關自行依社會一般標準而訂定,並定期檢討調整。

五、有關未成年人適用保險法第105條書面同意之問題,本報告建議以未成年人為人壽保險對象時,其死亡給付部分之最高給付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者,即有保險法第105條之適用,倘若其死亡給付部分之最高給付金額未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時,即無保險法第105條之適用,以期透過同意權之機制達到防堵道德風險之發生。

六、有關保險法第105條書面同意行使之問題,本報告建議透過廢除保險金額之限制,並規定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部分之最高給付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者,應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行使第105條之書面同意,並授權主管機關對於未成年子女不同年齡得投保之人壽保險金額訂定一套標準,如此必定更能防止道德風險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