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代言人責任規範之研究-以公平交易法為中心
撰成日期:99年12月
更新日期:99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方華香
編號:A00856
查公平交易法第21條於今(99)年5月三讀通過,增訂廣告薦證者(包含名人或一般消費者)於符合法定條件下,對於其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代言行為須與廣告主連帶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本條甫通過未久,本院委員旋於同年9月再度提案修正本條,提案重點在於,一般消費者(素人)不負薦證廣告之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並明文規範外國人亦適用該規定。
本次提案之主要爭議點即在於不實薦證廣告薦證者(代言人)之範圍及責任問題,本報告擬先就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之內涵、判斷及責任等相關規定加以介紹,再探討廣告薦證者(代言人)之範圍及責任要件應如何規範為當之疑義,並提出下列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修法參考:
一、廣告主之真實義務增列包含薦證者身分或體驗結果等具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並刪除「虛偽不實」之要件,而將規範重點置於「引人錯誤」;另增訂廣告主針對薦證者之身分、與事業之報酬或贊助關係及體驗之條件或結果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之「揭露」義務。
二、增訂廣告薦證者之行政責任與法律效果規定,以示其與廣告主不同。
三、將「廣告代理業」、「廣告媒體業」及「廣告薦證者」之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主觀要件統一修正為「明知或可得知」,客觀要件統一修正為「有引人錯誤之虞」,並分款定之,以茲明確。
四、將廣告薦證者能證明其未獲有報酬或贊助等相當之對價關係之情形,排除於本法廣告薦證者定義範圍外,以符衡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