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原住民立委補選問題之研究
撰成日期:100年3月
更新日期:100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人
編號:A00867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因故產生缺額,應符合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半數,才能辦理補選。而對於區域立法委員補選則無上開之規定,同屬為國會議員卻有不同之補選規定。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亦有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如其選舉區產生缺額,係採取直接遞補方式取代補選,而屬於中央級民意代表之原住民立法委員卻無法援引此一模式直接遞補。限制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缺額補選門檻,其背後隱藏有選制的設計及學理的根據,如要取消必須在符合民主選舉制度。本報告經研究解析後,提出(一)以改變投票制度解決缺額補選問題;(二)以劃定選舉區解決缺額補選的問題;(三)以直接遞補方式取代缺額補選問題等3項選擇方案予以探討後,基於民主之正當性以及變革不宜過大等二項因素考量,建議刪除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缺額補選門檻限制,使原住民立法委員與區域立法委員補選規定一致,當選舉區產生缺額時,即能進行補選,似屬較為可行之修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