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法制探討與建議
撰成日期:100年3月
更新日期:100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華源
編號:A00868
動物保護,也不是愛動物成癡者所做的善心事,而是一種基於基本正義和道德的運動目標,之所以反對各種對於動物不平等對待,是基於理性的道德,而非出於感性情感。我們並不一定要是「愛」動物,但沒有權利使動物遭受痛苦與不幸,不該在不加反省的將動物視為物體,希望將動物視為生命個體,使其得到應有尊重,因此,只有徹底改變觀念,我國的動物保護制度才能有所展望。
所幸,近年來動物保護觀念興起,人類開始意識到應該尊重「非人類動物」,對於動物應予保護及尊重的觀念與議題乃當今世界之主流意識,在這樣的趨勢之下,許多國家對於恣意虐待、窄殺或其他不人道的對待動物行為,早已加以譴責,使動物在人類社會與法律中的定位亦需重新被重視與討論。
我國動物保護法通過施行多年,期間亦曾因各種因素,歷經7次修正部分條文,惟尚有許多令人詬病不周之處,如:動物、飼主、動物管理人之定義、寵物之用詞、動物保護規範、禽畜人道屠宰準則規範、依法設立專職專業的動物管制員、捕獸鋏之管理等議題,尚待修改現行法律,始足因應,爰依社會案例、輿情探討現行法制,提出修法方向之意見。
本報告經研析,發現問題並提出動物保護法修法建議如下:一、動物之定義及寵物之用詞宜修正(第3條第1款、第7款及第8款等)。二、宜增訂圈養野生動物及勞役動物之用詞定義(增訂第3條第4款、第5款)。三、飼主、運送人員及屠宰從業人員之定義宜明確化(第3條第9款、第10款及第11款)。四、動物保護規範宜明確(第5條)。五、禽畜人道屠宰準則規範宜明確(第13條)。六、執行遊蕩動物移置、保護與動物救援工作,宜設置專業專職動物管制員(第14條)。七、製造、販售及使用獸鋏宜列入管理(第14條之1)。茲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問政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