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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撥用及處分問題之修法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100年4月 更新日期:100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0881

國有土地分布極廣,筆數眾多,區分繁複,管理不易,雖然國有財產局歷年來不斷陸續清理,惟被占用情形仍然十分嚴重,加以國有財產法最近一次修正於民國92年2月6日,因社會經濟情勢變動甚鉅,國有財產之管理方式未能與時俱進,實有加以檢討之必要。爰此,本報告針對我國國有土地管理之現況及問題進行檢討,期能透過法制面的整合,精進國有財產管理制度,達到國有土地永續發展之願景,提出政策方向及具體「國有財產法」修法之建議如下:

一、由於國有土地分布廣闊,管理機關缺乏足夠人力與經費,導致被占用情形嚴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逐步建立多元化與效率化之經營機制,以資因應。

二、「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無法律授權,適用對象卻包括地方自治團體有不動產,恐有侵犯地方自治權限之虞,建議修正為「各級政府機關撥用國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

三、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範圍甚廣,數量龐大,因不動產具永續性,於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有其必要,另為考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程序過於繁複,使得原管理機關多不積極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造成各機關經營之國有公用之不動產有閒置未利用之情形,爰增訂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2項,賦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逕行辦理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不動產之權力,以發揮統籌調度功能。

四、對於處理被撥用土地及地上改良物之他項權利負擔的處理比照土地徵收規定辦理,仍有疑義尚待釐清,加上對於地上原有之他項權利人之權利處理,涉及人民財產權益,應由法律明確授權。爰建議增列國有財產法第38條之1,始符法律保留原則。

五、對於擬作宿舍之公地撥用情形,「國有財產法」與「撥供宿舍處理原則」有所差異,造成執行困擾,本報告建議應將「撥供宿舍處理原則」第1 點及第2點之規定,新增於國有財產法第38條,以避免撥用宿舍用途撥用規定不一致之情形發生

六、各機關撥用取得之國有財產用途廢止時,依目前國有財產法第39條之規定須先辦理撤銷撥用,似可參酌行政程序法對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規定,建議將國有財產法第39條條文中「撤銷」撥用修正為「廢止」撥用。

七、標售國有土地弊大於利,政府不宜再繼續標售國有土地,應以多元化之開發方式,如出租、委託、合作或信託、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擴大民間參與機制等方式,避免標售之爭議問題並能提升國有土地利用之價值,建議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3條,對於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者,除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標售外,不以出售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