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待遇調整制度之國會監督
撰成日期:100年5月
更新日期:100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雅村
編號:A00882
公務人員負責國家政務之推動,其素質之良窳關乎國家發展策略之成敗,員工是組織最寶貴的資源,而待遇的給付與調整足以直接影響其工作態度與組織行為,是以,建構一套整備周全的待遇調整機制,能藉以促進實現當前國家發展的策略與目標。因此,為有效控制用人成本,善用納稅人的稅捐;有效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避免淪為總預算分配的差項,先進國家無不戮力建立公平合理的待遇調整制度。
本文首先就待遇調整的內涵、程序性原則與制度之建立做一概述,並介紹OECD各國公務人員待遇調整制度之不同類型,再就與我國同為主管機關主導類型,且調整幅度主要係參考該國民間企業之薪資狀況來決定之主要國家,美國、日本和新加坡的公務人員待遇調整程序做進一步詳盡介紹。另因美、日兩國之待遇調整皆有提請國會決定的程序,因此就國會監督的意涵、方式與困境做一介紹。
最後檢討我國現行公務人員待遇制度,其中問題包括:一、我國公務人員待遇調整的程序性規定有所闕漏;二、我國現行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機制;三、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法制化的必要性;四、強化國會監督之功能;最後提出建議,除了建立客觀而具公信力的民間薪資調查業務,並以權威而客觀的經濟指標做為公務人員待遇調整的決定基準外;更應讓國會來擔任監督的防線,以避免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淪為國家資源總分配的剩餘範疇,且為填補待遇調整事項不宜列入團體協商的不足,這不但使得公務人員的待遇調整臻至制度化,且由國會負起監督與把關的最後決定,更能避免行政裁量的專斷與凸顯其具備廣泛民意支持的基礎,因此,建議在公務人員俸給法中增訂公務人員調薪在行政院做成決定後須提交國會審議之規定;並應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提升至法律位階,以避免行政裁量過度擴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