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器官捐贈者權益保障探討腦死判定及生前同意規範
撰成日期:100年5月
更新日期:100年5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郁強
編號:A00887
我國現行器官捐贈,可分為活體器官捐贈及屍體器官捐贈。活體器官捐贈,由於捐贈者活著可以為意思表示、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因而較無問題。屍體器官捐贈,因為等待器官移植之病人眾多,社會大眾並不瞭解死亡判定過程,多認為死者已矣而傾向於受捐贈者之利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第1項雖然規定「死亡後為之」,但捐贈者是否真正死亡,還是只是瀕死?瀕死者已無法為意思表示,而其代言人—親屬—對於捐贈者是否真的已經死亡,礙於醫療知識的欠缺,亦無法為其主張權利,且摘取器官後之捐贈者最終亦不免步向死亡,無法復生以主張其權利,故反而較具爭議。本報告經探討腦死判定與器官捐贈者保障、各國生前器官捐贈同意法制、腦死者生前同意及親屬同意在法律上之評價、受刑人器官捐贈自由意志之確保後,提出相關法律之修正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或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