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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問題探討與修法建議 撰成日期:100年8月 更新日期:100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文祥 編號:A00914

我國係農業發展入憲之國家,憲法第146條規定:「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因此,政府為達成國家農業政策之目的,對於相關行業皆積極導引推動農產事業,以利農業資源之開發。然由於台灣地處熱帶與亞熱帶之際,氣候多屬濕熱高溫,相對於農業耕作之病蟲害防治與土壤地力維持也相形困難,有關農作物養分均衡的供給與病蟲害的防治等技術,即成為國內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的首要關鍵;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稱本法)於民國96年1月29日公布施行,其主要內容分別為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與加工品及農產品產銷履歷之驗證管理,各有其不同意義與管制模式;另外,農委會亦於同年9月依據本法頒布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驗證方法,換言之,未經國家法令驗證之農產品與農產加工品,無論是以何種形式的標章呈現,皆不可標示為有機產品。惟隨著時代文明的演進,傳統農業在今日已無法全然滿足消費者之需求,而農戶轉換農法之活動更是日新月異的不斷創新,為兼顧農產品標示功能性與鼓勵農戶轉換有機農法之目的,是否應於本法增列「轉換期間」農糧產品之驗證規範與定義,以避免農戶必須自行承受有機轉換期內的可能損失?另外,現行農產品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本法規範是否明確?而進口之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除標示同意文件字號及原產地外,部分產品亦有標示國外驗證標章,但外國有機農產品樣式五花八門,使用標章是否應予以統一之必要?此外,對於農產品經營業者因輕微過失或不慎行為之處罰,現行規範並未設有期限改善機制,法律處罰是否太重?違法行為是否仍須因輕重程度予以區別,以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用?綜此,對於我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問題之探討並提出修正法律建議實刻不容緩。本報告共分成5章:第壹章論述農產品產銷履歷之定義、緣起與發展;第貳章介紹有機農業之認、驗證與優點;第叁章外國立法例介紹,包括歐盟及美國等地區法制;第肆章問題探討與修法建議;第伍章結論,並檢附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