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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保全制度之研析 撰成日期:100年8月 更新日期:100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弘光 編號:A00916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如違反其繳納稅捐之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財產為執行,以獲得欠稅之清償,其財產應可認為係其應納稅捐之擔保,避免日後難以執行之情形,故租稅法律主義自應包含確保國家稅捐債權之稅捐保全制度。稅捐保全之立法政策表現在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4條及第25條所採取之措施,包括稅捐優先權、限制財產處分登記、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徵收等,實務上有關租稅保全執行之情形,因第6條稅捐優先權普遍沒有公示方法,致影響第三人之交易安全,第24條規範不清楚,致操作上產生若干問題,例如:第2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處分,僅須納稅義務人有欠繳稅款之事實,而無須有礙稅捐債權確保之要件,顯然賦予稅捐稽徵機關過大的裁量權;第2項規定之假扣押,並未定位為第1項之補充規定,易有重複保全之弊,且在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後,但書僅規定為不在此限,文意不清,究為不須聲請假扣押,抑或解除假扣押之限制;再者,限制出境係限制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權,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5號解釋宣告不違憲,惟依比例原則,終究應置於最後不得已之手段,即並非已為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執行後,即可為之,而應係該等財產權之保全無論有無執行,均無實益後,即仍無法確保稅捐債權者,始得為之;此外,有關納稅義務人為損害稅捐債權而為有償或無償之行為,稅捐稽徵機關該如何排除,以確保稅捐債權;有關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是否不論有無租稅保全之必要,都得提前徵收;最後,納稅義務人申請提前徵收與稅捐保全無關,卻列為稅捐保全之事由等問題均有待釐清。本文首先從稅捐保全制度意義及目的之介紹,其次參採美國、日本、中國大陸及我國等有關租稅保全之立法例,介紹稅捐保全之相關措施,最後,分析並提出本文對稅捐稽徵法、關稅法及所得稅法等相關條文之修法建議,俾供委員作為未來審查法案或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