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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相關法制問題研析及修法建議 撰成日期:100年9月 更新日期:100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郁強,趙俊祥 編號:A00925

現行「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規定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重傷者之犯行得處以死刑,依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之「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規定,實有刪除必要,行政院爰擬具「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於100年3月8日以院臺法字第1000093795號函送本院審議。

但本條例是否已完全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實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更重要的是,依據2010年7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680號解釋,本條例第2條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效。相關修正條文行政院卻未能於本次一併提出,實為一大缺憾。在剩下不到1年的時間,本條例即將因解釋公布屆滿2年失效的緊迫時間下,提出因應修正之條文,實屬當務之急。本院作為立法機關,亦有督促行政院提案與修法之義務。本報告將就本條例之立法沿革、走私之法益侵害、本條例之犯罪類型、大陸法系國家對於走私之法規範、我國現行相關之法規範等相關法制問題加以研析後,最後提出對本草案及其他之相關修正建議,以供委員作為審查法案或未來修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