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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之研析-以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為例 撰成日期:100年10月 更新日期:100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弘光 編號:A00932

實質課稅原則一向是稅捐稽徵機關向人民課稅的最大利器,實質課稅原則未予法律明文化,不但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更讓人民往往無所適從,故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自有必要將實質課稅原則明文規定之必要,始能讓徵納雙方有所依據。2009年(98年)4月28日立法院雖三讀通過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有關實質課稅原則之規定,惟因該法條之文義仍過於抽象,不足以解決實務上存在之相關爭議,據司法院的統計,目前我國租稅的爭訟案件,有90%以上就是因為「實質課稅原則」徵納雙方沒有共識,法界人士質疑實質課稅原則雖然入法,但沒有規範適用的範圍,無疑是擴張稅捐稽徵機關的權限,且納稅義務人負協力義務之範圍仍未獲釐清,徒有法規卻仍窒礙難行,在援引實質課稅原則時,應依據其實際之經濟活動為考量,並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之比例原則,才不會偏離實際之狀況。本文首先將對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有關實質課稅內容加以介紹,並對我國現行法制、學說及實務上有關實質課稅原則作一簡要說明,最後,從不同的被規範者角度,提出本文對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修法建議的方案,俾供委員作為未來審查法案或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