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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課徵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00年11月 更新日期:100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惠卿 編號:A00941

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共有土地分割及土地合併等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或其他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僅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而已。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之下,逕行擴權頒訂缺乏母法根據的施行細則,其正當性令人質疑。且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144號,認為共有土地之分割,既難認為「土地所有權移轉」之類型,當然不能就之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文茲就土地增值稅之構成要件、公告土地現值之特性及共有土地分割之相關概念作一略述,並就相關問題逐一研析探討,最後建議廢止「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並增列土地稅法第28條之4: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第一項)。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持分與其分割前應有持分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持分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第二項)。前項持分減少者,其補償金與應納稅額有明顯出入時,其不足部分,應由受讓人按比例繳納(第三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