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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登記法制問題與修法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100年12月 更新日期:100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厚連 編號:A00950

鑑於我國現行以民法物權編、土地法地籍編及土地登記規則,所架構之土地登記法制存在許多問題,亟需檢討修正,使其健全。本文乃擇與法律層面有關之「建築改良物權利登記之法律依據與應登記內容」、「土地權利信託登記辦理之問題」、「土地登記有關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及「逾期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罰則問題」等四項議題,進行探討,並提出如下修法之建議:

一、為符合重要事項應由法律本身明定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對於建築改良物登記之基本原則、程序及違章建物否准登記等規定應以法律明確規定之。(增訂第38條之1)

二、針對建築改良物可測量登記範圍之準則、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範圍之測繪登記標準,應有法律明確之授權。(修正第47條)

三、信託登記採取之審查制度宜採形式之審查主義,對於信託契約之審核應排除登記機關有關損害賠償之責任。(修正第68條)

四、現行法中未有地政機關承辦信託登記之法律授權依據,有適法性之問題,應明確定位信託登記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事項。(修正第72條)

五、現行逾期聲請權利變更登記之罰鍰過高且採連續處罰規定,有違立法之法益及損及民眾之權益,應改採一次罰並及降低罰鍰倍數。(修正第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