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眾議院請願案處理機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01年1月
更新日期:101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呂坤煌
編號:A00963
請願權為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對其利益之維護,得按其性質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陳述其願望之權利。請願制度設計之宗旨,在於為被現代龐大行政體制所壓制之公民提供某種形式的援助,以便緩和個人權利和公共權力失衡的狀態。
依德國基本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有權個別或與他人聯合,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或民意機關 (Volksvertretung)提出請求或申訴。而基本法第45條之3第1項則賦予聯邦眾議院成立請願委員會之義務,也使請願委員會享有處理人民向聯邦眾議院提出之請願案的獨占權。
本報告之重點在於探討聯邦眾議院處理人民請願案。本報告先簡要敘述德國請願權在憲法上之發展經過,繼而說明德國請願權之功能與重要性,再從請願權之擔保、權利主體、行使要件及受理機關等面向論述基本法第17條所規範之請願權內涵,最後則從所受理請願案之範疇、處理請願案之權限、請願案之處理機構及請願案之處理程序等要點探討德國聯邦眾議院處理請願案之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