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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商品輸入與其散布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1年4月 更新日期:101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呂文玲 編號:A00984

隨著國際貿易之發展,國際間文化傳遞與資訊交流日益頻繁,國人利用出國之便攜入或藉由網路、其他商務方式訂購國外書籍等著作權商品,機會增多。此等輸入著作權商品問題,涉及著作權法所定散布權與輸入權之爭議。

按由於著作權法就著作權商品輸入與其散布、出租等權利訂有相關限制,而違反真品平行輸入之行為雖僅有民事責任,然因違反法律禁止規定進而輸入之行為係屬非法,故所輸入之商品尚非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所規定之「合法著作重製物」,則其輸入後再作移轉所有權之散布或出租,仍屬違反規定,而負有民事、刑事上責任。相關規定所引起之著作權爭議,已不僅係產業界之問題,而係對一般國民生活造成不便。本報告爰針對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商品輸入與其散布之行為提出檢討,並進行修法方向之研析,而提出以下建議:一、散布權之範圍應包括向公眾提供或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之行為;二、散布權之客體應明定為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三、散布權之耗盡應刪除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限制;四、因善意且無過失而取得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散布之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應予免責;五、取得著作權法第87條之1所輸入之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應予免責;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已有明定處罰,毋庸重複規定等,均供委員問政或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