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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眾議院議員言論免責權之探討 撰成日期:101年4月 更新日期:101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呂坤煌 編號:A00988

議員之言論免責權根源於英國國會傳統。英國國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係經過國會與君主之間數世紀的抗爭而贏得的。英國國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制度,後來被美、法、德等國憲法所仿效與繼受。尤其德國在1848年的保羅教堂憲法第120條、1871年帝國憲法第30條、1919年威瑪憲法第36條及1949年基本法第46條第1項,均明定國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

基本法第46條第1項僅適用聯邦眾議院議員。議員在聯邦眾議院院會、委員會及黨團所為之表決與言論,享有免責權。就內容而言,言論則可理解為觀點之陳述、意見之表達,或者事實之主張。議員對於政府之口頭與書面質詢、參與國會辯論之發言內容、別的議員發言中之打岔呼喊、打岔發問、打岔發言、動議與異議的提出及書面提案,均受言論免責權保護。再者,諸如舉手、做出表情、鼓掌等可取代口頭語言或書面文字之具有說服力的行為,也是依言論免責權規定之言論。不過,動手毆打則不受言論免責權保護。而在時效方面,聯邦眾議院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始自議員資格之取得,但無終期,易言之,聯邦眾議院議員之言論免責權是一種永久性的保護,不因議員資格之喪失而有所影響。

議員言論免責之目的,在於維護立法權之獨立運作,確保議事的順遂進行。不過,德國聯邦眾議院議員並未享有絕對言論自由保障,因為基本法所規定的免責權保障排除誹謗性侮辱。而議員之不當言行除依法不予追究外,仍須負道義及政治責任,也可能受到政黨處分、黨團制裁或國會的秩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