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自律組織之探討
撰成日期:101年6月
更新日期:101年6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胡景銘
編號:A01002
由於醫療行為之不確定性、具危險性、專業性及裁量性,使得醫師對病患之處置是否適當,有其臨床專業主觀、客觀上之考量,殊難一概而論,故無法以醫療結果論斷,惟有要求醫師,就醫療方法與手段盡心盡力,視病猶親,所以對醫師專業之自律要求亦高。
在醫院醫療分工之情形在於每一個參與醫療行為之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皆應受有醫療上之專業訓練,且盡其醫療專業上所應有之注意義務。因此,在複數的醫師所進行分工之醫療行為,每一位共同參與醫療工作之醫師,只需遵守自己專業領域之注意義務,將自己專業領域的任務完成,也就是說,每一個專業參與者,可以主張信賴其他參與者都具有必要之專業知識,且是遵守其個人專科領域所應遵行之醫療準則與醫療義務,去完成其專業領域之任務。所以亦有賴於醫學倫理之自律。在醫院有醫學倫理委員來加強醫事人員之自律倫理。
國家畢竟對醫事專業非全然了解,復基於對醫事專業之尊重,是國家對於醫事專業領域事項之管理乃以醫事自治為原則,使除了違反法令之行為外,關於對醫師公約、醫師公會章程、醫師倫理規範或其他醫事人員之公約、公會章程、倫理規範之違反者乃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組成包括各該醫事專業人員之懲戒組織加以懲戒。
本報告爰針對醫師、藥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之懲戒,醫院之醫事倫理委員會提出研析及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審議相關法案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