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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字第684號解釋探討大學生權益保障制度 撰成日期:101年6月 更新日期:101年6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幼萍 編號:A01003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0年1月17日公布釋字第684號解釋,揭示大學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允許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該號解釋擴大了大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之範圍,實為我國人權保障之進步,此一制度之重大變革,為校園民主開創了新的里程碑。

釋字第684號解釋為學生開啟了權利保障之窗,擴大了大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之範圍,惟由於界限未明,亦無明確之規範,仍可能產生一些爭議性的問題,如大學的自治的界限為何;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否將處於過度緊張,產生對立,甚至因而興訟;大學公權力的行使是否與學生的權利產生衝突等,是以,如何設計良善之制度以降低對大學之衝擊,實為當務之急。又各大學如何在不牴觸大學自治之前提下,落實684號解釋闡述之學生受教育權及其他基本權利之保障,打造更有法制化並尊重人權的校園環境,實有必要再做進一步之探討。本專題研究報告先行概述大學自治之意義及其界限,其次探討公私立大學與學生的法律關係、學生權利救濟之沿革、釋字第684號解釋之緣起,再來分析釋字第684號解釋對大學生權利救濟之影響,最後歸納出結論,提出「大學法」之修法建議,並草擬修正條文,俾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