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媒體所有權管制之研析-以媒體集中度為中心
撰成日期:101年7月
更新日期:101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芳苓
編號:A01007
近來旺中寬頻購併中嘉有線電視系統案,引發跨媒體併購壟斷疑慮,攸關媒體集中度之話題再次成為各方關注之焦點,部分學者對於業者主張購併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會影響頻道內容,表示高度懷疑。對於電視媒體集中化的規範目的,在於確保言論市場的多樣性,以避免少數意見的壟斷,針對電視媒體集中有特別規範之必要,在於電視媒體已成為國人主要資訊的來源,且其為聲音及影像的組合,得以將資訊為即時的傳送。
對於上開問題,美國針對不同的媒體集中型態,採取在符合特定要件下「禁止取得執照」或「參與(持股)之限制」的模式,德國廣電法採取較為不同的管制模式。德國廣播電視邦際協約於1991年時,係採取「參與模式」,限制事業取得廣電執照張數之規定,以及參與程度(持股比例)之限制。但並未因而防止德國廣電媒體集團化之趨勢,因此於1997年改採「收視占有率模式」,藉由對於同一媒體集團電視收視占有率之計算或折算,認定是否具有「支配的意見力量」。
從上述對於美、德國家廣電法制的介紹可知,各國對於媒體集中化的管制規範,有著重於參與關係之管制,有著重於避免媒體形成言論市場上的意見力量者。我國現行有關媒體集中化的管制規範,相對而言應屬寬鬆,廣播電視相關法律經數次修正,持續放寛或解除股權集中之限制,加以媒體業之關係企業之認定標準,受現行公司法規之影響認定標準寬鬆,此種法律規範對於廣電事業股權控制之解除管制,亦為造成產權集中之重要原因。本文擬針對此一議題,從對於上述國家法制之比較研究開始,期能對於我國防止媒體集中化之規範,提出修法建議,以供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