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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爭議之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01年7月 更新日期:101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惠卿 編號:A01011

監察院依據審計部函報統計資料做成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行政執行未結案連年累增」調查意見,顯示自民國90至97年止,行政執行署中財稅案件金額占79.11%,未徵起金額竟高達1兆8,150億。監院調查其中原因之一為:義務人因稅款及巨額罰款無法繳納,寧可選擇倒閉歇業,也不願繳納滯欠稅款與高額罰鍰,欠稅於是形成。由此一數據可知民眾對於稅單金額多所不服,更影響繳稅意願。事實上,現行稅法中的確有許多令人詬病甚至嚴重侵害納稅人權益之規定,本院委員也曾多次提案建議修法,為保障納稅人權益並使其樂於完稅,本文乃就相關欠稅爭議點進行研析並提出以下修法建議以供本院委員參考。

一、納稅義務人如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允許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以實物抵繳。(修正所得稅法第98條)

二、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及避免重複課徵,刪除有關滯納金之規定。(修正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14條)

三、為予納稅義務人較為寬裕時間繳納,以免稅款徵收之苛酷,並確保稅款能有效徵起及稅法之一致性起見,稅法之原理原則應一體適用,爰建議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放寬延期及分期繳稅之申請條件。(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6條)

四、行政救濟期間之逾限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不應加計利息。(修正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所得稅法第112條)

五、為避免行政救濟與強制執行失衡,應取消對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限制(刪除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