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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教育法制化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1年8月 更新日期:101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駱美霞 編號:A01015

我僑教政策係基於「華僑為革命之母」與「無僑教即無僑務」等基本理念而制定,尤其海外僑教之推展,更攸關文化紮根與傳承,亦是我維繫僑社發展之礎石,也是促使僑胞認同臺灣,支持中華民國發展之動力。惟近年來,我與對岸在發展「僑務」及「僑教」政策上,呈現彼長我消之情況,影響海外僑胞對我民族文化之認同與歸屬感,其歸屬感甚至有往中國大陸傾斜之趨勢,因此更顯現僑教的重要性。

世界上多數國家將僑務工作,歸由外交部管轄;我國則因情況特殊,部分業務由僑務委員會負責;部分業務由教育部設置僑民教育委員會,亦負有輔導僑民教育之任務。僑務係我對外拓展關係之重要工具,可謂為外交之第二管道,其中僑民教育,則負有培育華裔子弟及以文化教育政策,爭取廣大海外華人認同之重要使命。我國即將於本(101)年施行之行政院組織法,雖將37個部會減為27個部會,卻保留「僑務委員會」之組織,未與外交部合併,正可看出政府對於僑務工作之重視。

民國98年6月4日,馬總統於結束中美洲訪問回國記者會上,曾提出兩岸「僑務休兵」、「兩岸僑民停止無謂的對立與鬥爭」、「共同促進僑社發展」、「和諧相處」等有關僑務政策指示,期望建構和平共榮之僑社與兩岸關係。面對未來海內外主客觀環境及新形勢之挑戰,僑教政策尤須調整因應,又僑教所涉範圍極廣,政府如何統籌教育部、僑委會、外交部及產學各界等資源,加強橫向聯繫,以利僑民教育工作之推展,誠值得探討。

本研究擬先瞭解當前僑教施政重點及僑教概況,並參考國外立法體例,再就兩岸僑教政策探討我國未來僑教走向等相關法制問題進行研析,建議修正大學法第25條、專科學校法第26條、職業學校法第4條之1、高級中學法第3條之1、國民教育法第6條及私立學校法第85條等,俾供委員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