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事業特許執照及稅費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01年8月
更新日期:101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莊弘伃
編號:A01019
98年1月12日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經本院三讀通過,增訂第10條之2的博弈條款,未來在離島的縣市政府,均可以透過公民投票,只要有效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即可設置觀光賭場。
近年來,開放觀光賭場一直是熱烈討論的議題,業者期望藉由發展博弈事業吸引更多國外人士到訪,進而帶動國內觀光旅遊業市場;另一方面,政府也希望能藉由開放賭場帶來龐大經濟效益,以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然而,博弈事業是個具有高度爭議性的行業,為保持社會安定及有效管理博弈事業發展,爰應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第4項規定,制定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之專法。
博弈事業管理專法於執行面的諸多相關議題當中,尤以訂定各項管制措施,強化其監督與管理功能,以及課徵相關稅費,達增益稅收與促進經濟發展之目的為重。爰此,本報告擬參酌美國、澳門、澳洲及新加坡等博弈先進國家立法例,探討博弈事業特許執照及稅費課徵等相關議題,提出以下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 應選定專責機關。
二、 特許執照發放宜採二階段申請模式,以臻慎重。
三、 執照發放宜以2張為限,並予業者10年特許期限,俾利適當競爭。
四、 置專職之博弈檢查官,以即時檢查、監督及管理博弈事業。
五、 課徵博弈事業特許費,以挹注離島建設基金財源。
六、 按月徵收博弈特別稅,以達帶動離島經濟觀光發展之目的。
七、 課徵博弈桌台費、機台費,專款專用於嗜賭防制及博弈教育宣導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