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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強制合併課稅之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01年9月 更新日期:101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惠卿 編號:A01024

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此一規定,對於私法上屬個別權利義務主體之未成年子女,於其獲有所得時,諸如:拍廣告或演戲而取得報酬之童星、持有鉅額股票而收取龐大股利所得之未成年人,無法依自由意志選擇對其有利之所得稅申報方式,而必須與其父母或家長合併報繳,導致納稅義務人因所得額加總而適用較高累進稅率之不利結果,亦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318號解釋及第696號解釋有違。實務上,財政部以解釋函令作為強制未成年子女合併申報課稅之依據,有無違反稅捐法定主義與租稅公平原則?強制合併課稅之方式是否符合量能負擔原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6號解釋宣告夫妻間「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的規定違憲後,未來夫妻間之所得,無論是薪資所得或非薪資所得均可以個別申報,惟未成年子女所得稅將如何申報(合併父或母)?等問題,均有待進一步釐清與確定。本文乃先就外國立法例作一簡介,進而再就相關問題進行研析並就所得稅法第15條提出廢止稅法中有關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之規定及建立法定代理人制度之修法建議,以供本院委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