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強化處遇機制談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修正
撰成日期:101年9月
更新日期:101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錦青
編號:A01030
在相關性別權益意識提升之際,世界潮流逐漸主張以「社會力量」積極介入處理家庭暴力議題,其中關於終止家庭暴力之最常使用方式,則是將家庭暴力行為犯罪化,而我國於1998年6月24日公布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具有相當帶領作用,也可謂為我國民主時代之代表立法之一。如以2011年國內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總數觀之,家庭暴力事件已經是一個不容忽視之社會問題,而其之防治工作卻是經緯萬端。限於篇幅,本報告擬僅就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屬於後段之「強化處遇機制」部分進行研究。
透過背景說明、家庭暴力行為之相關概念(包含定義、成因、國內現況、家庭暴力防治之強制處分、家庭暴力防治策略、家庭暴力評估)之梳理後,本報告佐以介紹美國相關作法及與我國家庭文化較接近之鄰近香港、新加坡之作法等,繼而提出3個方向之觀察及相關之修法建議如下︰
一、針對「審前鑑定」制度進行之觀察︰其中說明國內審前鑑定制度之緣起、審前鑑定之性質、審前鑑定之功能及引述美國家庭暴力加害人鑑定做法,提出相關建議修正情形,包括為加強審前鑑定制度之落實,應修正第14條第2項後段、增訂第14條第3項及增訂第53條之1。
二、針對處遇計畫制度進行之觀察︰其中說明處遇計畫之目的與模式、我國處遇計畫之內容、我國處遇計畫之執行情形、比較我國與美國加州相關法令及處遇計畫及檢討我國處遇計畫之執行,提出相關建議修正情形,包括修正第54條第1項第1款、增訂第54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增訂第54條第4項及第55條第3項。
三、為加強督促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違反者之處罰應有最輕本刑之規定,修正第61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