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代早期美國國會備受社會各界批評,於是在1946年立法改革法(Legislative Reorganization Act of 1946)的國會改革努力下,設立國會組織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 on the Organization of Congress),推動眾議院及其常設委員會制度之改革。1970年立法改革法(Legislative Reorganization Act of 1970)開始將國會開放社會大眾監督,修改委員會審查及院會審議之程序,並提升國會的研究法案及管控預算之能力。
1974年委員會改革修正案(Committee Reform Amendments of 1974)成立遴選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 on Committees, 又稱Bolling Committee)對於常設委員會職權及法案交付審查的程序建議修改,不過獲採納是其替代方案。資訊與設備委員會(Brooks Commission)、行政管理審議委員會(Obey Commission)推動的工作主要在於調整眾議院的行政管理組織架構。遴選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 on Committees, 又稱為Patterson committee)建議修改眾議院有關能源的權責業務、議員分派委員會之程序、委員會審查程序。
美國民主及共和兩大主要政黨也致力改革眾議院及常設委員會制度,民主黨及共和黨黨團自1946年以來曾數次修改其政黨及眾議院議事規則,亦影響委員會及院會之運作。
1992年國會組織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 on the Organization of Congress)變更了國會組織及運作。2001恐怖攻擊後,眾議院亦因此修改規則因應,並成立國土安全委員會進一步加強相關法案的協調及統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