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工時法制研析—從勞動保護觀點比較德國法相關法制規範
撰成日期:101年10月
更新日期:101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瑞基
編號:A01037
我國勞動工時法制規範於勞動基準法,但是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並無明確定義,對於夜間、業間工作、以及夜間工作勞工的權利保障等均欠缺明文規定。
其次是延長工時部分,要如何確保勞工健康以及勞工權益,在勞基法第30條規定有關變更工作時間原則之法制,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30條之1,更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第30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勞基法修正增訂第30條之1,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本報告擬從勞動基準法的修正沿革、勞動保護觀點、比較德國法相關法制規範就上述法制問題加以研析。
在德國法與國際勞工組織所制定之相關公約亦步亦趨的同時,本報告藉由德國法之立法例,亦能達到與國際勞工組織接軌的效果,因此以比較法學的方法針對我國勞基法有關工時法制規定加以分析,並提出可資作為修法方向之建議,俾供委員作為未來審查法案或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