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係一種具有固定性、稀缺性之地球資源,尤以人口驟集之世界大都市而言,至是寸土寸金。故無論是以不動產為理財工具之投資購屋者,或是為求安身立命之自住型購屋者,莫不仰賴完善之不動產交易安全機制,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我國政府為推動不動產
交易安全制度,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乃自1986年起陸續頒佈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下稱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等法規,並建立不動產估價師制度。然因不動產具有長期消費、金額龐大、生產製造過程不同一般商品,且其交易過程較長,法律關係複雜、交易輔助人較多等交易特性,致其交易所發生之民事糾紛,仍占法院大宗案件。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統計其受理申訴案件類型後指出,購屋申訴案件自1992年至2000年間,高居申訴排行徬第1名;2001年至2004年間,因房地產景氣低迷,購屋糾紛案件隨之明顯下降;但自2005年起,因房地產景氣復甦,建商和行銷公司大力促銷房市,購屋申訴案件又再度竄升至第1名2。足見我國現行之上述不動產相關制度,仍不足以完全確保不動產之交易安全 。
不動產交易糾紛的發生不外是人為所引起,其中不動產經紀人員是糾紛的一大來源,而實務上確又有無法可管的建築投資業(或建商)是不動產交易糾紛來源的大宗;此外,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的農民團體亦可進行農地的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但都沒有被要求要委由經國家專業考試及格具有專業能力的經紀人依經紀業管理條例協助買賣雙方進行不動產交易,以致於不動產交易糾紛的頻繁,不動產交易牽涉法律繁多、專業性又高,問題發生的原因或許複雜不易釐清,本報告擬從不動產交易糾紛原因與來源,預售屋之交易,營業保證金與交易安全,農業用地買賣之交易安全等面向來探討有關法律規範是否有不足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