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節約用水相關法制問題探討自來水法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101年12月
更新日期:101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素惠
編號:A01057
隨著我國生活水準提高,對於自來水用水品質及數量亦日益提升,然而,水資源維繫著人類生存的命脈,全球用水需求在過去50年內增加了4倍 ,卻因全球地理環境與氣候不一,世界各地之水資源分配極不平均,因此各國所分配到的水資源常互有極端,尤以近年來人口成長與經濟的加速發展,更使水資源供給面臨日益稀少的窘境,就以我國的地形多山少平地,河川往往水短流急,再因近年來屢逢澇旱災,水的使用更是緊迫。對照全球,因應經濟與社會發展、人口與所得成長、都市與工業的迅速擴增,多數易取得之水源均已開發殆盡,再加上環保意識提升使得水庫興建與地下水的抽取均遭遇各界的反彈,世界各國水資源政策的重心多由供給面的開源移至需求面的節流。
我國自來水法自民國55年制定實施迄今,期間雖曾因精省、臺北水源特定區協助地方建設辦法、水源保育回饋機制、簡易自來水事業得排除相關規定等部分修正外,似未隨氣候異常及環境變遷等因素,將節約用水之理念納入自來水法並研提修正。據此,本專題研究報告將以為達節約用水目的擬具之措施等法制面檢視現行法令政策及執行現況,提出以下問題及建議:
一、明定自來水用戶須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裝設具省水標章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始得供水。
二、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省水標章並依法標示標誌,始得進口、並於國內銷售及陳列。
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省水標章產品標示、核發、廢止、有效期限等管理辦法。
四、一定規模以上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
五、增訂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工廠、工業區應設置雨水貯留及廢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等節約用水設備。
六、為維護用戶用水權益並降低漏水率,明定自來水事業應對自來水用戶設置之加壓受水設備進行定期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