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河川區域土地取得與永續管理之相關法制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01年12月 更新日期:101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1058

由於河川為天然形成供洪水宣洩之區域,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凡屬於依水利法第82條及第83條劃定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河川區域範圍內之土地,均受水利法規範限制使用。有鑑於目前國內河川區域之私有土地,遲遲未依法辦理徵收,民怨四起。依水利法第82條及第83條規定,為防洪水利需求,經核定公告為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以及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如為私有土地,皆明文規定主管機關係「得」依法徵收之,若未辦理徵收,主管機關仍「得限制其使用」。地方政府往往在財政負擔之考量下,既無積極辦理徵收,又限制人民使用,引發是否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爭議。

基此,本報告先針對我國河川區域管理現況進行檢討,並針對「水利法」提出以下數點具體修法建議,俾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一、河川區域土地基於河川安全考量應以公有為原則(建議修正水利法第78條)

二、水利法對於河川區域之劃分,應納入民眾參與之機制(建議增訂水利法第78條之2第2項及修正第91條之2)

三、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及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應視實際需要訂定優先順序徵收之(建議修正水利法第82條及第83條)

四、研議引入容積移轉機制,以解決無法立即徵收河川私有地之困境(建議修正水利法第83條之1)

五、水利法對於河川區域之劃分,應明定主管機關設審議會之組織、委員組成與功能(建議增訂水利法第83條之2)

六、河川私有地於限制使用期間,應給予土地增值稅之減免優惠措施(建議增訂水利法第97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