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債權優先受償相關問題之研究
撰成日期:101年12月
更新日期:101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人
編號:A01063
雇主積欠應給付勞工之工作報酬,謂之「工資債權」。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中最優先受清償權,據內政部1985年5月21日台內勞字第294903號函示,工資債權之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即工資受償優先順位必須視法律是否另有規定及於抵押權之外,僅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上述函釋致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受影響之勞工,無法有效取得其應得工資。
為保障該等勞工工資債權無法求償問題,擬就工資債權性質以及其最優先權受清償之順位予以探討,並就學理及立法先例研究工資債權能否先於擔保物權優先受償。經研究結果提出工資債權之優先受償權應先於擔保物權優先順位之修法建議,並擴大工資債權最優先清償範圍,包含退休金及資遣費。另提出配套建議將勞動基準法28條第2項所定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代墊責任擴及到前述建議擴增之工資債權範圍,並增列社會保險費墊償項目,以保障勞工社會安全之公益要求。為免增加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財務負擔及衍生道德風險,爰建議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勞退舊制之退休金應按平準費率採完全提存準備方式足額提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