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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刑事立法政策及規範體系法制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1年12月 更新日期:101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邱垂發 編號:A01064

為打擊貪腐,澄清吏治,2009年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然而,此獨立犯罪類型,自本罪制定以來迄今,並無適用本罪之相關司法判決發生,加以,我國近年來在亞太國家貪污程度評比之排序情形並未有顯著改善,故引發本罪規範之討論,特別是有無違反刑事訟程序所要求之無罪推定原則等疑慮。惟儘管如此,隨著國家法治社會的穩健發展及人民民主素養的提升,國人對於公務員施政清廉之要求,卻是與日俱增,而「反貪污、重清廉」亦為政府施政所相當重視之一環,因此,雖然現行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公務員財產不明罪,確有其未善之處,但在國人期盼政府施政清廉的背景下,如何針對本罪目前規定之內容,從刑事立法政策及規範體例上,加以探討,以謀求妥適之法制規範,即屬相當必要。基此,本報告爰針對現行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罪質內容及規範體系所面臨相關法制問題,提出下列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修法參考:

一、本罪保護法益雖與貪污罪保護法益不同,且其與防貪間之關聯性,亦有論者持保留立場,惟基於法律安定性原則及國民法律感情,現階段仍以維持本罪之規定為妥。

二、基於國人對於政府施政清廉之強烈要求,應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增訂財產申報型之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強化事前防貪之機制。

三、參酌貪污治罪條例所定公務員財產不明罪之體例,並考量財產申報制度之規範本質,爰修正公職人員財產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俾本罪規範意旨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財產申報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