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民事保護令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1年12月
更新日期:101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方華香
編號:A01069
民事保護令可謂為家暴防治法中最重要之制度之一,在歷經十餘年之施行後,法院已累積相當之實務經驗。然而,何以保護令之核發速度及保護範圍卻仍然無法即時滿足民眾之需要?除了各機關之執行面問題外,本報告嘗試從法制面尋繹可能解決實務問題之修正方式,並引入今年甫施行之家事事件法所大量採用之非訟法理(擴大法院裁量權,採職權進行主義),而提出修法建議如下,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或問政之參考:
一、 明定保護令之各款命令得分次核發,賦予法院彈性,以爭取核發時效。
二、 保護令之保護範圍應適度及於特定家庭成員。
三、 定暫時監護權保護令可及於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以保障身處家庭暴力陰影下之未成年子女之財產安全。
四、 緊急保護令之範圍應予限縮,予以單純化,以爭取法院核發時效,避免被害人遭受急迫危險。
五、明定緊急保護令之存續期限。
六、為爭取時效並考量程序經濟及效率,明定緊急保護令不得抗告。
七、法院核發禁止處分不動產之保護令後,應依職權函請地政機關為限制登記。
八、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為暫時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登記。
九、區分不同家庭暴力類型,分別明定推定由加害人單獨或與被害人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