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契約範本及其要項法制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1年12月
更新日期:101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世超
編號:A01071
按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衡其目的係慮及採購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為利各機關之執行,而明定主管機關得就一般性及共通性之事項訂定採購契約要項,且為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並明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惟主管機關所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契約要項,其法律性質為何,似非無探討空間。
又主管機關所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契約要項,其內容多為機關與廠商關切之重點,且經機關採用後,亦可能影響個案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因此,對於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契約要項之訂定程序,似有明文規定之必要,以求客觀周妥。
此外,各機關辦理採購倘未將主管機關所定各類採購契約範本或採購契約要項之重要條款納入,甚或另訂有違政府採購法公平合理意旨之契約條款,其效力為何,法無明文,恐生爭議。
爰本報告針對政府採購法相關問題提出檢討,並提供以下建議:(一)明定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契約要項之訂定程序,俾使其內容更為完整客觀(增訂第63條第3項)。(二)明定主管機關得擇定重要條款為採購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並規範其效力,以避免爭議(增訂第63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三)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涉及當事人權益重大,主管機關於訂定前應邀請學者專家召開公聽會,以求審慎(增訂第63條之1第3項及第4項)等,以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
